经查明,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JZY-898A型家用燃气灶具共15台,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是**元/台,该批次产品货值为645元,上述产品已全部对外售出,获违法所得645元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(一)项 “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(一)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”的规定,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。
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: 1.罚款壹仟零伍拾元(1050元); 2.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伍元(645元)。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陆佰玖拾伍元(1695元)。